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农业农村部部门预算管理。预算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剂。如因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剂的,应由体系专家所在单位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农业农村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是体系的支持保障监督部门,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对所属单位或所在区域有关的体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体系应编制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每五年周期开始的前一年,首席科学家应当组织本体系专家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目标,广泛征集政府部门、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技术用户提出的技术需求,经执行专家组梳理凝练、组织论证,提出本体系未来五年需要协同完成的重点任务规划与分年度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由执行专家组根据体系任务合同排名和实际贡献确定。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工作形成的成果、论文、专著以及媒体宣传材料等,须标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助”或体现体系专家身份。
(一)首席科学家和岗位科学家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经专家评审并公示后确定聘任人选。综合试验站站长由体系执行专家组在综合试验站所在区域内推荐依托单位和站长人选,征得所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原则上每年3—4月集中开展下一年度体系专家调整。
第四十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及时将实施体系任务、开展体系工作形成的相关文字资料和图像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变更时,需移交档案。体系专家的技术资料均需由依托单位归档,农业农村部保留调用权利。
央视网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8月3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农业农村部及财政部制定了《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印发。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与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
第三十四条 请假管理。首席科学家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农业农村部报备。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出国(境)须提前30日向首席科学家请假。聘期内单次出国(境)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体系任务设置每五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建立体系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跟踪了解体系运行管理情况,可参与体系调研、年度总结、人员考评、指导服务及监督评估委员会、执行专家组等活动,收集并反馈对体系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每个聘期的最后一年,根据年度考评、监督巡查以及综合绩效评估结果,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体系专家予以续聘。
第三条 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鼓励地方、企业投入资金。中央财政拨款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 任务管理
(六)为技术用户提供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科技创新、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要求,规范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体系”)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体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因机构合并、分立、更名等原因确需变更单位名称的,由农业农村部审核后变更。
第一章 总 则
(一)设备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或购买专用软件授权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章 附则
(一)年度考评。农业农村部组织对首席科学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出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考评意见,考评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向其依托单位进行通报。执行专家组组织本体系专家对功能研究室主任、岗位科学家和综合试验站站长进行年度考评,原则上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考评工作。聘期考评在每五年实施周期最后一年的6月份进行,聘期考评当年不再进行年度考评。在完成后的15日内将考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向体系专家依托单位通报考评结果。
文章来源:《现代农业研究》 网址: http://www.xdnyyj.cn/zonghexinwen/2022/0804/1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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