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于2010年、2014年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发展。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畜禽养殖规模化不断提高,对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有些省份包括我省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需要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持续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海南省具有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和地理区位优势,非常适宜发展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目前我省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两个文件,一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项目发展规划和用地保障的意见(试行)》(琼府〔2019〕13号),另一个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5〕26号),但还不够系统、全面,有些内容也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和新的文件精神加以完善。市县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相对概念界定不清、政策界限把握不准、设施农用地备案率低、违法违规用地风险大等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专门针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办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一是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设施用地范围上,尽可能将已存在的各种类型涵盖进来;在设施用地规模上,尽可能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保障合理的用地规模;在设施用地使用上,尽可能简化程序,方便使用。
二是坚持底线原则。明确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的用地类型。提出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措施。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哪些是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哪些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明确不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哪些情况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程序。明确签订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备案材料的格式样本。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等部门和县级、乡镇政府的职责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分为五个部分。从设施农业用地内涵和范围、用地规模、优化管理、使用程序和强化服务监管五个方面阐述了海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要求。
第一部分,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结合海南实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生产设施用地类型、作物种植附属(配套)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类型。同时,为防止随意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属于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和加工、屠宰和肉类加工、农机农资存放和维修等场所;农产品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农业园、农庄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展销、大型停车场以及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文章来源:《现代农业研究》 网址: http://www.xdnyyj.cn/zonghexinwen/2020/0728/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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